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版物廣告收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0]18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各省、自治程、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288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制作、印刷廣告所用的購進貨物不得計入進項稅額抵扣,因此,納稅人應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由于該通知未明確應以何種標準進行“準確劃分”,因此各地執(zhí)行不盡一致。經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確定文化出版單位用于廣告業(yè)務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以廣告版面占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為劃分標準,凡文化出版單位能準確提供廣告所占版面比例的,應按此項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一些地區(qū)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確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征收入庫的稅款不再作納稅調整,凡征稅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計算應補征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