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6]19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中油股份公司2005年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油股字[2005]337號),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寧夏煉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慶陽煉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中天然氣銷售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華中輸氣分公司納入合并納稅范圍,按照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就地預交企業(yè)所得稅。
二、自2005年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納入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納稅范圍,并按年度應納稅額40%的比例就地預繳企業(yè)所得稅。
三、各新增合并納稅成員企業(yè)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07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