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84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申請退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5]1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經向有關部門了解,溴甲烷產品不僅用于農產品熏蒸殺蟲劑,也可用于醫(yī)療器械滅菌消毒和化工原料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溴甲烷產品作為農藥,征稅率為13%;作為化工原料等,征稅率為17%.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規(guī)定,溴甲烷產品作為農藥,退稅率應為11%;作為化工原料等,退稅率應為13%.因此,你市瑞沐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口的溴甲烷產品,應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列明的征稅率確定其相應的出口退稅率。
同時,大連市國稅局按本文的規(guī)定對2005年退稅率文庫進行相應調整,并及時下發(fā)各地執(zhí)行。溴甲烷(海關商品碼“2903309030”)的增值稅征稅率、退稅率調整為:征17%的溴甲烷,海關商品碼為“29033090301”,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征13%的溴甲烷,海關商品碼為“29033090302”,征稅率為13%,退稅率為11%.。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